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16号文件和辽宁省委18号文件精神,不断解决新形势下学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新情况,进一步加强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提高学生工作者理论研究能力,启发创新思维,培养创新人才,进一步激发学生工作者的研究热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课题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16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术研究与实践应用相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出发点,积极探索适合我院实际情况的学生工作基本规律,研究我院学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第三条 研究课题立足学生工作系统,体现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为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经费资助
第四条 课题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为院学生处。由校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的专家和与学生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研究课题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课题的立项、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每年视具体情况决定课题数量。为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对获准立项的研究课题给予不同额度经费资助,重点课题1500元,一般课题1000元。
第六条 课题结题论文发表的刊物应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正规期刊,应有国内统一刊号CN **-****/**,国际标准刊号ISSN ****-****,国内邮发代号 **-***,否则视为未结题。
第七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学生处负责审批、报销,限用于图书资料费、文具费、调研费(含差旅费、交通费等)、成果打印费及发表论文版面费补贴等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违者如数追回。
第三章 选题与申报
第八条 研究课题的选题范围:(一)思想教育(二)职业规划(三)公寓管理(四)就业指导(五)助学体系(六)心理健康教育(七)行为引导(八)事务管理(九)学习督导(十)社团活动。选题要以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突出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要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前瞻性。
第九条 课题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立项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研究成果形式应为研究报告、论文等。
第十条 课题研究实行负责人制,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的组织、领导,必须从事实质性的研究工作。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二个以上(含二个)课题,原已承担的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再行申报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申报通知(每年3月发布)发布后,申报人可按照《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研究课题申报书》(见附件1)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学生处收到申请后,对课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签署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 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下列条件对申报课题进行复审:
(一)申请课题的理论、实践意义;
(二)设计的创新性,论证的规范性,方法的恰当性;
(三)预期科研成果的形式及数量标准的合理性;
(四)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五)申请者的能力水平及课题组成员的构成状况。
评审委员会经充分讨论后,选出拟立项课题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公布评审结果。获得立项批准的课题,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研究课题计划任务书》(见附件2),交学生处。
第四章 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已获得批准立项的课题,应随时接受评审委员会的阶段性工作检查,跟踪课题研究的进度和质量,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每年9月初,评审委员会对各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验收(课题组填写《中期检查表》,见附件3),检查内容包括:
(一)课题负责人及参加者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
(二)研究进度表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
(三)负责人所在部门是否给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四)资助经费是否真正用到研究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 凡立项课题,课题负责人不得擅自对其加以变更。如确有转题必要,负责人须向学生处写出有充分理由的申请报告,经学生处研究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五章 成果验收与奖励
第十六条 凡完成任务的课题均需进行成果验收。验收工作由学生处组织,课题负责人填写《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研究课题结题(鉴定)申请表》(见附件4),同时提供课题结题报告(不少于7000字),各立项课题并就课题完成情况做公开汇报。
第十七条 对于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学生处将以论文集的形式编辑出版,以扩大研究成果的应用范围和影响。
第十八条 凡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任务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申报延期,延期后仍不能完成者,将撤消该课题。对其中完成情况较差的课题将酌情减、免其所在系(分院)下年度申报项目与金额。
第十九条 为调动学生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在学生工作科研成果方面做出贡献的学生工作者给予一定奖励。
(一)奖励范围:
1.限于学生工作研究范围内的各级、各类课题(项目);
2.撰写的各类专题学生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论文等获省级(含)以上奖励。
(二)凡获得以上各种奖励的成果,奖项不重复兼得,只能获得一次最高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三月起施行。
注:所有附件请到学生处网站下载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