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2023届辽宁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辽教通[2022]24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校具体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我校2023届毕业生。
2.评选比例:按各学院2023届毕业生总人数(注:以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审核通过的资格审查数为统计标准)的3%评选,具体分配名额详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1.始终坚持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行为文明,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不少于2次(含2次),具体校级荣誉认定名单详见(附件2);
4.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行为文明,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5.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有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
6.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7.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8.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9.创新意识强,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荣获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奖项的毕业生;在科技创新方面,荣获省级比赛一等奖、国家级比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10.有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积极应征入伍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及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等就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秀推荐评选。
11.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评选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12.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荣获国家、省、市级道德模范表彰的(必须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满足评选条件,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13.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体育美育浸润行动计划试点工作方案》(辽教函[2020]248号)要求,参与浸润行动计划满一个学期的,满足评选条件,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学院推荐候选人:评选省优秀毕业生意义重大,各学院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评选条件自下而上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文件规定的比例推选出候选人名单。
2.资格审核及公示:学校审核推荐人选资格,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3.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审批。
四、评选要求
1.各学院组织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3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统一用A4纸型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附件3),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可涂抹;“主要事迹”用第三人称;对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进行仔细审核,不得缺项。
2.各学院需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3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册》(附件4,上交电子版)。
3.优秀毕业生的学号、姓名和专业应与资格审查名单一致,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毕业生将不予以评选。
4.因科技创新、道德模范表彰推荐的,本人应提供相关事迹材料或获奖证书(表彰证书、证明文件)。
5.参军入伍退役后的毕业生,被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需提供《退役士兵证》复印件。
6.材料报送:
(1)报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上午11点。
联系人:王薇。
(2)报送材料需按学号进行排序,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
五、省优秀毕业生的待遇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3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并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字样。
六、表彰
被评为省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省教育厅将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省优秀毕业生名单。我校将通过校园网络、校报、宣传栏等多种方式集中宣传省优秀毕业生优秀事迹。
学生工作处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3: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3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