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文华介绍2008年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 日期 : 2008-08-27     点击量 : 10593

         8月25日下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马文华介绍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中国教育新闻网北京8月25日讯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马文华在教育部今天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0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将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由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借款主体及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扩大了借款人范围,尤其是增加了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将更有利于贷款风险的防范和贷款的回收。
      贷款申请及还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1.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2.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省级财政各负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逐省确定分担比例。
      3.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贷款违约损失等有利于防范风险和加强管理的费用。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等单位另行研究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