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 日期 : 2008-06-04     点击量 : 5828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院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基金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伙食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专款专用。
    二、资助对象
    资助政策体系面向的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各系(分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分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1)来自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家庭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2)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无固定收入;
    (5)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6)家庭人口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7)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9)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10)家庭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11)因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导致家庭经济收入低;
    (12)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2.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或长期使用电脑;
    (2)购买MP3等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4)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5)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6)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平均500元/月;
    (7)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3.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的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在校消费表现,结合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1.“一般困难”认定的条件
    符合建档条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收入低,能够勉强交付学费;家庭人均年收入平均低于2000元,家庭为学生所能提供的全部费用平均低于300元/月。
    2.“困难”认定的条件
    符合建档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固定收入,能够勉强交付部分学费;家庭人均年收入平均低于1500元,家庭为学生所能提供的全部费用平均低于200元/月。
    3.特殊困难”认定的条件
    符合建档条件,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无经济来源,无能力支付学费,学生本人在校学习、生活得不到基本的经济保障;家庭人均年收入平均低于1000元,家庭为学生所能提供的全部费用平均低于100元/月。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每学年开学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填写《大连职业技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递交《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给认定评议小组。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在校学生发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大连职业技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内容;
    (2)申请人提供的《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4)着重考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5)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系(分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认定评议工作组进行审核
    系(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4.审批建档
    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分院)审核通过的《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5.督察核实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资助种类
    经学院认定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可依据不同的申报条件提出以下资助申请:
    1.国家奖学金(详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详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3.国家助学金(详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4.大连市政府奖学金;
    5.自励自强标兵奖学金(详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6.励志奖学金(详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7.国家助学贷款(详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8.校内助学贷款(详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9.勤工助学(详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0.特困补助金(详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特补助金发放办法》);
    11.学费减免(详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办法》);
    12.伙食补助(详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伙食补助管理办法》);
    13.院工会组织我院全体职工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捐献衣物。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管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及调档工作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由学生处保管,至学生毕业时销毁;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每学年调整一次,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4.在建档工作中严禁经办人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院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
    九、其他
    1.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参加一定量的公益劳动;
    2.受到资助的学生,如有违反院规院纪行为,受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将取消当年资助资格;
    3.受到资助的学生,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将视情况降低资助等级;
    4.在申报资助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当年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