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和大连职业技术学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要求,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籍且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可贷款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加住宿费不足6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贷款,超过6000元的按6000元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商业借贷行为,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定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学生在接受贷款后,必须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帮助借款学生支付,实行财政贴息,毕业后全部利息由学生本人支付。
第二条 学生可贷款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加住宿费不足6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贷款,超过6000元的按6000元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商业借贷行为,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定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学生在接受贷款后,必须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帮助借款学生支付,实行财政贴息,毕业后全部利息由学生本人支付。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办理一次(原则上为每年九月份提出申请,第二年四月份进行审批),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实行。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写书面同意书);
3.为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且持有学生证(刚入学无学生证者须持入学通知书)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6.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和住宿费);
7.在我院申请并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必须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条件,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学生本人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书面申请(主要说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贷款类别、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用正规稿纸书写);
2.身份证明材料(A4纸复印):
(1)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书;学生在换居民身份证期间,由学生处出具学生身份证明,当借款学生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后,应补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证复印件(新生未办学生证的可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标明与本人的关系;如果申请人父母无身份证,则必须复印户口簿,户口簿上必须有身份证号码;父母双亡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两名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标明与申请人的关系)。
3.领取、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4.领取、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领取、填写《督促还款承诺书》。
第七条 各系(分院)负责收集申请贷款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本系(分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学生处。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对各系(分院)提供的申请贷款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全院申请助学贷款的人数及金额,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院《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当收到经办银行批准贷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定借款合同。
第九条 经办银行对已签定的合同进行审批后交还给院学生处,由学生处转交给借款学生。
第十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学生处以挂号信、电话等有效形式告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学生贷款情况,支持学生偿还贷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写书面同意书);
3.为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且持有学生证(刚入学无学生证者须持入学通知书)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6.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和住宿费);
7.在我院申请并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必须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条件,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学生本人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书面申请(主要说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贷款类别、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用正规稿纸书写);
2.身份证明材料(A4纸复印):
(1)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书;学生在换居民身份证期间,由学生处出具学生身份证明,当借款学生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后,应补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证复印件(新生未办学生证的可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标明与本人的关系;如果申请人父母无身份证,则必须复印户口簿,户口簿上必须有身份证号码;父母双亡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两名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标明与申请人的关系)。
3.领取、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4.领取、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领取、填写《督促还款承诺书》。
第七条 各系(分院)负责收集申请贷款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本系(分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学生处。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对各系(分院)提供的申请贷款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全院申请助学贷款的人数及金额,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院《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当收到经办银行批准贷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定借款合同。
第九条 经办银行对已签定的合同进行审批后交还给院学生处,由学生处转交给借款学生。
第十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学生处以挂号信、电话等有效形式告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学生贷款情况,支持学生偿还贷款。
贷款的发放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定后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划入学院财务处指定帐户,第二年以后的费用在每学年开学后划入学院财务处指定帐户,财务处负责充缴借款学生所欠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生处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关于贷款发放和使用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生处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关于贷款发放和使用的相关信息。
合同的变更及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变更: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自愿终止合同时,要求学生在当年放款前十五天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生处转交经办银行;
2.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贷款金额的必须由借款学生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与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借款学生或经办银行需要变更借款合同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合同变更后,按变更后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下列违约行为时,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学生追索: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贷款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受到刑事处罚;
3.借款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
4.借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国外定居;
5.借款学生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6.借款学生有购买电脑、在校外租房等高档消费行为或有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与经办银行完清相关贷款手续,必须向经办银行偿还本息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疾病、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各系(分院)应及时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及时通知经办银行,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将在经办银行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继续升学时,应及时向所在系(分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升学的相关证明,经学生处审核后,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自愿终止合同时,要求学生在当年放款前十五天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生处转交经办银行;
2.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贷款金额的必须由借款学生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与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借款学生或经办银行需要变更借款合同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合同变更后,按变更后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下列违约行为时,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学生追索: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贷款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受到刑事处罚;
3.借款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
4.借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国外定居;
5.借款学生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6.借款学生有购买电脑、在校外租房等高档消费行为或有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与经办银行完清相关贷款手续,必须向经办银行偿还本息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疾病、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各系(分院)应及时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及时通知经办银行,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将在经办银行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继续升学时,应及时向所在系(分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升学的相关证明,经学生处审核后,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八条 学院组织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借款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完成上述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在其就业报到的有关文件中体现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毕业后须及时将其工作单位、联系地址、最新通讯方式(电话、电子邮箱、邮编、通讯地址等)通知经办银行及学院学生处,每变动一次,通报一次,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本金必须在六年内还清),但贷款利息自毕业之日起按月支付;具体还款事宜,由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向贷款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贷款银行将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学生提前偿还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银行将按季度将学生还款信息及时反馈给学院,由学生处负责收集整理。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不能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时,经办银行有权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逾期利息。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和学院有权将不守信用的毕业学生(连续拖欠还款超过6个月且不主动与借款银行联系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及贷款、还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给社会信用调查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和贴息,鼓励学生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完成上述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在其就业报到的有关文件中体现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毕业后须及时将其工作单位、联系地址、最新通讯方式(电话、电子邮箱、邮编、通讯地址等)通知经办银行及学院学生处,每变动一次,通报一次,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本金必须在六年内还清),但贷款利息自毕业之日起按月支付;具体还款事宜,由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向贷款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贷款银行将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学生提前偿还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银行将按季度将学生还款信息及时反馈给学院,由学生处负责收集整理。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不能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时,经办银行有权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逾期利息。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和学院有权将不守信用的毕业学生(连续拖欠还款超过6个月且不主动与借款银行联系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及贷款、还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给社会信用调查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和贴息,鼓励学生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主要职责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主要职责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重、要求严格的工作,需要学院学生处、财务处、各系(分院)、经办人、见证人、申请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共同担负责任,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在我院顺利、有效地实施。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商业借贷行为,学院学生处、财务处、各系(分院)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行为负有管理、服务和引导责任;贷款学生本人对所借银行贷款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二、学院学生处代表学院行使管理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协同财务处代表学院与经办银行协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学院与银行之间工作;
2.按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3.审核借款学生相关材料,辅导并帮助学生完成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手续;
4.协助财务处完成学生贷款充缴学费及住宿费的财务手续;
5.负责以挂号信、电话等有效形式告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学生贷款情况,支持学生偿还贷款;
6.代表学院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及日常事务管理;
7.组织建立学生信用档案;
8.及时向各系(分院)通报学生获取贷款以及还本付息的情况;
9.对违反借款合同条款的学生进行校纪处理。
三、学院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协同学生处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学院年度贷款计划的落实工作;
2.负责与借款银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结算工作,负责充缴借款学生所欠学费和住宿费。
3.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过程中的其它经济事宜。
四、各系(分院)是学生的直接管理部门,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生活,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初步审核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保证学生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各系(分院)应负责向学生收集的材料如下:
(1)学生本人提供的助学贷款书面申请(说明其家庭经济状况、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类别等);
(2)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新生未办理学生证的可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两名贷款见证人(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班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5)指导借款学生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督促还款承偌书》;
2.对初审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3.编制本系(分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学生处;
4.建立本系学生贷款档案,对贷款学生进行日常事务管理和诚信教育,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情况变更(包括学习成绩、奖惩情况、学籍变动情况、个人异常情况等)进行监管,并及时上报学生处;将需要终止贷款的学生名单在每年9月10日前上报学生处;
5.协助学生处,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电话和住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
五、经办人应是学院学生处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1.向借款银行集中递交借款学生申请资料,并在《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字;
2.审核、确认借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3.协助借款银行,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借款合同、还款确认等有关手续;
4.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借款银行,并协助借款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5.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档案。
六、见证人应是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原则上是借款学生的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所在班级的班长,其职责:
1.协助经办人、借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如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家庭地址、家庭电话以及借款学生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2.在《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字;
3.为借款学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在借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协助借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
5.督促借款学生按时还本付息;
6.协助借款银行对借款学生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追索等工作。
七、学生是贷款直接责任人。负担对所借贷款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借款学生可依据《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向学院和经办银行申请贷款,有不受歧视、平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同时借款学生应担负以下义务:
1.坚持诚实守信,对自己所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2.信守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3.爱护学院声誉,服从学院管理;
4.承担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借款学生如有弄虚作假,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一经查实,学院有保留采取以下措施的权利:
1.取消该生贷款资格;
2.停发借款学生的贷款,追缴欠款;
3.通知学生家长或其工作单位协助追缴欠款;
4.取消在校学生评优、推选先进、获取奖学金、获取其它资助的权利;
5.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6.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7.将连续拖欠还款超过6个月且不主动与借款银行联系的毕业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还款、拖欠等情况提供给社会信用调查机构。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商业借贷行为,学院学生处、财务处、各系(分院)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行为负有管理、服务和引导责任;贷款学生本人对所借银行贷款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二、学院学生处代表学院行使管理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协同财务处代表学院与经办银行协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学院与银行之间工作;
2.按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3.审核借款学生相关材料,辅导并帮助学生完成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手续;
4.协助财务处完成学生贷款充缴学费及住宿费的财务手续;
5.负责以挂号信、电话等有效形式告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学生贷款情况,支持学生偿还贷款;
6.代表学院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及日常事务管理;
7.组织建立学生信用档案;
8.及时向各系(分院)通报学生获取贷款以及还本付息的情况;
9.对违反借款合同条款的学生进行校纪处理。
三、学院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协同学生处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学院年度贷款计划的落实工作;
2.负责与借款银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结算工作,负责充缴借款学生所欠学费和住宿费。
3.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过程中的其它经济事宜。
四、各系(分院)是学生的直接管理部门,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生活,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初步审核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保证学生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各系(分院)应负责向学生收集的材料如下:
(1)学生本人提供的助学贷款书面申请(说明其家庭经济状况、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类别等);
(2)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新生未办理学生证的可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两名贷款见证人(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班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5)指导借款学生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督促还款承偌书》;
2.对初审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3.编制本系(分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学生处;
4.建立本系学生贷款档案,对贷款学生进行日常事务管理和诚信教育,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情况变更(包括学习成绩、奖惩情况、学籍变动情况、个人异常情况等)进行监管,并及时上报学生处;将需要终止贷款的学生名单在每年9月10日前上报学生处;
5.协助学生处,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电话和住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
五、经办人应是学院学生处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1.向借款银行集中递交借款学生申请资料,并在《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字;
2.审核、确认借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3.协助借款银行,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借款合同、还款确认等有关手续;
4.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借款银行,并协助借款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5.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档案。
六、见证人应是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原则上是借款学生的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所在班级的班长,其职责:
1.协助经办人、借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如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家庭地址、家庭电话以及借款学生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2.在《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字;
3.为借款学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在借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协助借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
5.督促借款学生按时还本付息;
6.协助借款银行对借款学生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追索等工作。
七、学生是贷款直接责任人。负担对所借贷款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借款学生可依据《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向学院和经办银行申请贷款,有不受歧视、平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同时借款学生应担负以下义务:
1.坚持诚实守信,对自己所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2.信守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3.爱护学院声誉,服从学院管理;
4.承担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借款学生如有弄虚作假,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一经查实,学院有保留采取以下措施的权利:
1.取消该生贷款资格;
2.停发借款学生的贷款,追缴欠款;
3.通知学生家长或其工作单位协助追缴欠款;
4.取消在校学生评优、推选先进、获取奖学金、获取其它资助的权利;
5.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6.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7.将连续拖欠还款超过6个月且不主动与借款银行联系的毕业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还款、拖欠等情况提供给社会信用调查机构。
附件二: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流程图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流程图
一、 借款学生本人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1.学生本人提供的助学贷款书面申请(说明学制、贷款额、贷款年限、贷款类别等,用正规稿纸书写);
2.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新生未办理学生证的可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A4纸复印);
3.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标明与其关系,A4纸复印);
4.两名贷款见证人(辅导员或班主任和班级团支书)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标明与其关系,A4纸复印)。
5.领取、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6.领取、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7、领取、填写《督促还款承诺书》。
二、各系(分院)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编制本系(分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学生处。
三、学生处负责对各系(分院)提供的申请贷款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全院申请助学贷款的人数及金额,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院《申请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四、经办银行审批后,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返还学生处。
五、学生处收到经办银行批准贷款学生名册后,分批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定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对已签定的合同进行审批后交还给院学生处,由学生处通过各系(分院)转交给借款学生。
六、经办银行将贷款划拨到学院财务处指定帐户。
七、学生处以挂号信、电话等有效形式告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