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国防教育暨军事训练管理规定
  • 日期 : 2008-05-12     点击量 : 4105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国防教育暨军事训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教体艺[2007]7号)精神,同时不断总结经验,使我院的军事理论教学及军事技能训练(以下简称军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军事课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军事课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适应我国人才培养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保卫者服务。
    围绕学院育人战略目标,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军事理论教学,以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防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综合素质的提高;对学生实施军训,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院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是学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四有”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学院成立军训领导小组,院领导挂帅,其他由武装部长、保卫处长、后勤工作处处长、院团委书记及各系主抓学生工作的书记组成。
    军训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军训工作,负责制定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的方案,协调各方面的工作,监督,检查军训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 军训领导小组下设军训工作办公室,由武装部部长领导, 武装部成员及各系(分院)辅导员组成。
    军训工作办公室职责具体落实学院军训工作的各项要求,联系承训部队,拟制教学、军训方案及相关准备工作,负责上情下达,即对国家教育部、市教委、市军训办和学院领导有关的指示、要求,及时传达,组织落实,并及时上报和通报情况,做好承训部队后勤保障工作,做好教学考试,训练考核、评比与总结。
    第五条 军事课作为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学院总体教学计划,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训两个部分。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院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六条 军事理论教学学时数为36学时,采取集中授课形式。
    第七条 全院统一进行军事理论课考试,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生档案,军事理论成绩不及格,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重修。军训成绩不及格,必须补训。无军训成绩不能毕业(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训科目)。
    第八条 学生在军训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军队化管理,虚心学习部队的好思想、好传统、好作风,认真遵守《学生军训守则》:
    1.服从领导,一切行动听指挥;
    2.服从管理,严守纪律,勇敢顽强,吃苦耐劳,积极参加军训;
    3.讲文明礼貌,尊重老师和军训教官,团结互助,爱护集体荣誉;
    4.在公寓内的一切活动严格按照学院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新生军训期间,严禁私自外出或旷训,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训练,必须向所在连队辅导员和教官请假,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销假,未经批准,超假、逾假不归者,应予追究;
    6.因病不能参加训练应持学院医务人员开据的证明向所在连队辅导员和教官请假,非特殊情况需在训练场见习;
    7.新生在军训期间参加的各种集体活动和集会必须在学院统一安排下进行;
    8.新生课外活动时间由连统一安排,如没有统一安排,不得随意外出;
    9.新生在军训期间严禁随意进入网吧、歌厅进行娱乐活动,夜间不得单独外出;
    10.对个人的贵重物品和现金要保管好,防止发生丢失现象;
    11.新生在军训期间务必注意军训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
    第九条 为保证军训顺利进行,学院制定安全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条 军训是学生的必修课,在军训期间严格执行《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服务手册》中相关规定,凡违反者学院将严肃处理。对军训期间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所开展的各类活动在结业典礼上进行总结和表彰。
    第十一条 
    1.评比项目:先进连队、优秀学生辅导员、优秀教官、优秀军训生等。
    2.评比条件:
    (1)先进连队:
    ①军事训练好;②作风纪律好;③内务卫生好;④文体娱乐好。
    (2)优秀学生辅导员、优秀教官:
    ①思想作风端正,责任心强;②各项工作想的细、抓的紧;③以身作则好,深入一线抓训练抓管理;④本连军训成绩在全院名列前茅;⑤本连课外活动组织的好,内务环境卫生保持的好。
    (3)优秀军训生:
    ①思想作风端正;②组织纪律严格;③训练意志坚强;④团结同学;⑤训练成绩优秀;⑥出满勤。
    3.评比方法:
    按照平时训练管理的成绩综合评定,结合承训部队首长推荐的基础上报军训工作办公室初审,最后报军训领导小组审批。
    4.评比数量:
    先进连:按30%比例;
    优秀教官:按20%比例;
    优秀军训生:每连按2%比例。
    5.奖励:
    (1)全院通报表彰;
    (2)颁发荣誉证书、奖状;
    (3)优秀军训生,在学院评优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军训结束前,班、系(分院)均要召开总结会,对军训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军训工作办公室及时搜集、整理资料,写出总结报告,召开学院军训结业典礼大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