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 日期 : 2008-06-04     点击量 : 4746

    第一章  总 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标准与名额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3.获奖名额于每年9月1日前由上级主管部门确立下达。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年平均成绩达到3.5绩点,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专业前10%,荣获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年平均成绩达到2.0绩点,荣获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综合素质测评名列本专业35%;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
      三、申请与评审
    1.评审工作由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系(分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表格;系(分院)对其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公示无误后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本院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2.获奖学生将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须生活简朴,合理利用奖学金及助学金,凡经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利用奖学金请客等高消费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该生受资助资格,同时追回全部奖学金及助学金。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废止。

    附表:(略)
    1.《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